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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地窝堡153公交调度站综合服楼项目招租(第二次挂牌)交易公告

· 2024-05-13
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地窝堡153公交调度站综合服楼项目招租(第二次挂牌)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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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3 1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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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地窝堡153公交调度站综合服楼项目招租(第二次挂牌) 项目编号 20240507242
挂牌开始时间 2024-05-13 08:00 挂牌截止时间 2024-05-24 17:30
项目交易分类 实物交易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是否首次发布
联系人 林帆 联系电话 13659989323
主管单位
转让方信息
出租方名称 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市辖区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法定代表人 吴涛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650100787601669U
注册资本 14030.63万元
标的信息
标的名称 地窝堡153公交调度站综合服务楼 标的编号 20240507242001
租赁价格 2932140.00元 评估结果2932140.00元
转让底价2932140.00元建筑面积7013.02平方米
保证金 300000.0元 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2024-05-24 17:30
评估机构 新疆天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基准日2024-01-18
核准(备案)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核准备案日期2018-05-03
出租期限 5年
资产来源 规格型号
数量 0.0 购置时间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号乌公交党纪号[2022]15号
国资监管机构 乌鲁木齐市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监管部门名称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
重要信息披露 1、标的情况:地窝堡153公交调度站综合服务楼座落乌鲁木齐市乌昌辅道360号,地上三层,地下一层(停车库),地面一层建筑面积1084.24㎡,二层建筑面积1314.05㎡,三层建筑面积558.59㎡,地下一层建筑面积4056.14㎡,总建筑面积7013.02㎡。独立庭院,类型为全框架办公写字楼。租赁期限5年,招租形式为整体招租。2019年年底建设完工,至今未投入使用,各楼层均已按照办公写字间标准装修完毕。水、电、暖、天然气齐全。2、自租赁期开始,租金每三年增幅为原租金的5%。地窝堡153公交调度站综合服务楼年租赁价格总计为2932140元,即第一年至第三年年租金为2932140元不变;第四年至第五年年租金为2932140X105%=3078747元。3、承租方应于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定《租赁合同》,签定《租赁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最终成交内容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为保障承租方正常经营使用,出租方为承租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提供6个月的装修期,装修期不计租金。4、承租方须在报名前认真查看并确认场地、设备设施等现状后确定报名,之后发生的一切法律纠纷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标的物以现状对外出租,出租方不承担任何维修改造义务。勘验标的时间:公告披露期内,联系人及电话:林帆-13659989323。5、若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承租方,由交易中心依据公告的竞价方式,通过指定的竞价系统,组织承租方竞价,竞价时每次加价金额为10000元。6、经公开招租只有一个承租方的,出租方可以以转让底价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承租方是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人主体的合伙企业、个体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个体经营者、自然人报名前均需出具非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证明(提供中国执行信息网检索截图)。3、承租方须持有合法的身份证,具有良好的营业信誉,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承租用途:办公、餐饮、接待、会议等用途,如需再装修者,承租方需将装修方案报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装修。房屋不得存放危险品、化学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及活动,合同期内变更营业项目时,需要提前和出租方沟通。2、设施、设备维护及维修费用:出租方标的物及配属设施设备与承租方新增设施设备,在租赁期限内由承租方使用;租赁期限出租标的物及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更新均由承租方完成并承担费用。3、水、电、暖气、天然气使用权及费用承担及支付:房屋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暖气及天然气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4、物业管理方式和物业费用承担及支付:物业由承租方自行管理,其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5、政府与租赁标的物有关的其他费用(如安保、安全生产等设施设备产生的费用等):依照政府要求所必需购置的与安保、安全生产、卫生、综合治理有关设施设备等,承租方需依照政府要求购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6、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发生有关民事、刑事纠纷和各类安全事故,由承租方全部承担责任。7、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产及新增资产等进行抵押、质押、捐赠、投资、借贷、出售、报废等,也不得出售经营管理权。承租方对外签订的重大协议及重大事项等须及时向出租方书面告知并且审核。承租方在经营期间未经出租方许可不得以出租方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8、装修施工过程中,承租方应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并自行解决因此产生的劳动用工纠纷、劳务纠纷、工伤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侵权纠纷等任何纠纷,否则赔偿出租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且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约,并有权要求承租方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9、年租金一次性付清,承租方须在每年租金到期(以合同签订的租金缴纳日期为准)前三个月以支票或电汇付款方式预付下一年的租金;超过一个月未缴清租金的视为自动解除租赁合同。10、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若因以上原因造成出租方损失,则由承租方承担。11、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50万元,以确保承租方承担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承租方未按合同的约定,或因承租方故意或过失的行为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出租方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部分,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承租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的,将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承租方予以补足,承租方应在接到出出租方面通知后7日内将相关款项汇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如因承租方不履行合同或承租方的其他原因致使合同提前终止的,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已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双方合同因届满或双方协商终止时,承租方在确保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且缴清全部应缴纳的费用的前提下,出租方在30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付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12、转租要求:承租方不得将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转租或分租给任何其它第三方,也不得将该房屋之任何权益转让给任何其它第三方,除非得到出租方的书面同意。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允许承租方将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以转租、分租等方式许可第三方使用时,该第三方使用租赁房屋期限不应超过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期限,且应承担合同项下承租方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及法律责任。同时,承租方应就第三方使用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3、与承租相关的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交易机构信息
交易机构名称 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 0991-4184482、0991-4184164
联系地址 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5楼5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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